经查,陈吉明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将公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并长期与管理和服务对象打牌*博;生活腐化堕落;为政不廉、亲清不分,甘愿被“围猎”,利用职权为他人在招考录用、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
陈吉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四川省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并报中央纪委审核、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吉明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四川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阳市第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陈吉明简历
陈吉明,男,汉族,1962年5月生,四川富顺人,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4年7月至1987年10月,任自贡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室教师;
1987年10月至1991年3月,任自贡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处科员、副处长;
1991年3月至1994年2月,任自贡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1994年2月至1995年6月,任自贡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主任;
1995年6月至1997年11月,任自贡市交委副主任、四川川南高等级公路公司副总经理;
1997年11月至1998年3月,任自贡市自流井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1998年3月至2000年12月,任自贡市自流井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0年12月至2001年7月,任自贡市政府秘书长;
2001年7月至2003年3月,任自贡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2003年3月至2008年8月,任自贡市政府副市长;
2008年8月至2014年9月,任自贡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2014年9月至2014年10月,任资阳市委副书记;
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任资阳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5年3月至2018年6月,任资阳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任资阳市委书记、市长;
2018年7月至今,任资阳市委书记。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十一届四川省委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