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钱某,24岁,系被害女婴的舅舅。检方指控,2019年11月25日上午,钱某在淮北某小区姐姐家中。他怀疑父母、姐姐、姐夫想伤害他,于是从姐姐怀中*走女儿孟某(2019 年11 月13 日出生),跑到客厅阳台,从7楼阳台窗户将孟某扔下,致孟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孟某符合高处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另一鉴定,钱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面对指控,钱某表示没有异议。检方当庭讯问钱某某:为何要把孟某扔下楼去?钱某某称:“感觉家里人要害我,我就害她的小孩,就把她扔下去了。”
庭审中,证人证言显示,钱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五六年,曾多次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案发时,钱某出院没几天。案发当天,他的父母正和他商量要不要在淮北租房,或者和他们一起出去打工,或者再去医院就诊,但是钱某都不愿意,变得易怒。他妈妈背着他,偷偷打电话给精神病院,让人来接钱某去医院,被钱某发现后,钱某非常激动,他在阳台上殴打了母亲,并扬言“掐死你、摔死你”,后被父亲与姐姐拉开。而后,母亲先下楼去接精神病医院车辆,父亲随后也下楼了。钱某某又去房间找姐姐,并踹卧室门。
姐姐开门后,钱某某上来就*夺孩子。在争*中,孩子滑落至地上。钱某某立即捡起孩子,跑到客厅阳台,直接将其丢下了楼。案发后,家人报警,钱某某被警方从家中带走。
检方认为,钱某某因无端猜忌他人,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来报复,将孟某从高楼扔下致其当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辩护人提出钱某某系坦白,案发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初犯偶犯,而本案有一定意外性,社会危害性较轻等从轻减轻处罚辩护意见。
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