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造成了黄某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对此制作方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
A公司辩称,涉案手机号码系在拍摄期间由剧组授权工作人员购买,并由剧组合法使用。其无侵权事实,更无侵权故意,主观上无过错。 2019 年 11 月 8 日,在发现该剧第八集中出现了手机号码后,公司立即对相关画面进行了模糊处理,并于 2019 年 11 月 10 日将处理后的视频资料传予视频平台方,在当日完成替换,主观上无过失。且黄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网剧中出现手机号码与其隐私被侵害有关,更不能证明该行为扰乱其正常生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B公司辩称,其非涉案网剧的承制方,仅是该剧的出品方,未参与制作过程,对视频内容没有审查、监督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在案证据,从涉案手机号码被使用和公开的方式、范围等不难判断,黄某的私人生活安宁明显存在被陌生网民侵害的危险。实际上,黄某在该号码公开后就接连收到多个陌生来电和微信好友申请。本案中,无论是黄某安宁状态明显存在被侵扰的风险,还是实际受到的网民侵扰,均是由于涉案网剧公开了涉案手机号码,且该号码被设定为剧中角色所有,激发了观剧网民的好奇心理所致。因此,被诉行为与黄某遭受的损害后果间有着必然联系,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
综上,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造成了黄某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对此制作方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
对此,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与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 元和律师费 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