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0月13日至17日在北京举行,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提请二审。
臧铁伟介绍,2020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修改补充有:进一步完善金融犯罪规定,对刑法有关洗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单位集资诈骗等规定作出修改补充;修改完善涉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规定,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两个方面;修改补充了冒名顶替、跨境*博、有关兴奋剂违规等方面的犯罪规定等。
臧铁伟还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审议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65080位公众提出的137544条意见,主要意见有:一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主要意见是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吸收这方面的意见,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以及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作出修改完善。二是,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规定,主要是建议进一步调整处罚范围,完善有关情形表述。草案拟采纳有关意见,对构成犯罪的条件、有关渎职情形规定和表述等作出修改完善。
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2019年以来,河北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241件1667人,起诉1164件1646人,监督立案2件2人,纠正漏捕23人,纠正漏诉罪行78人,纠正漏诉罪犯23人。
49岁的无业人员房某某经过“事先踩点”“乔装打扮”,故意选择在凌晨时分潜入河北省某市三县10多所乡镇中小学,通过破坏宿舍门窗、溜门等手段进入男生宿舍,对正在熟睡的男学生以搂抱、亲吻、抚摸生殖器等方式公开进行猥亵,甚至对多名学生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实施猥亵行为,共计作案11起,受害学生多达40多名。2018年8月,公安机关将房某某抓获。
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除侦查机关查明的涉嫌猥亵男童的犯罪事实外,房某某还存在强制猥亵已满14周岁男生的犯罪事实,涉嫌强制猥亵罪,认定房某某具有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猥亵多名未成年人、多次实施猥亵犯罪等加重、从重处罚情节,并依法向法院指控,建议从严惩处房某某。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
办案同时,检察机关总结该案发生的原因,针对该类案件存在的校园安全隐患等问题向教育部门发送检察建议,并联合教育部门在当地中小学开展大排查活动,进一步解决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在日常管理和校园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漏洞。
“近些年,由于女童被性侵案件多发,家长、学校、社会对女童性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但对男童的性保护意识却略显薄弱。”河北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副主任王伟介绍,办理此案后,检察机关针对社会中特别是农村地区存在“男童性保护”缺失问题,开展了男童性保护专项法治宣传活动,呼吁全社会重视男童性权利的保护。
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意见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今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先后破获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1.2万余起,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为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近日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了解,近年来,公安机关持续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和打击力度,不断完善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工作机制,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人身权益。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有案必查、有罪必惩,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特别是对非法侵入中小学和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侵害儿童人身安全的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快侦快破,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
针对此类犯罪具有熟人作案比例高、重新犯罪率高、成瘾性等特点,单纯打击并不能有效遏制犯罪的情况,《意见》要求必须关口前移,加强源头预防,构建对未成年人更加有力的社会保护网络。《意见》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录用或者不得认定教师资格。该《意见》还规定了入职查询范围、适用入职查询的人员范围、查询方法、查询结果的应用及追责等,从源头上把“大灰狼”挡在校园之外。
公安部刑侦局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表示,公安机关将继续完善“全国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切实落实教职员工入职查询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情报研判,全力防范此类犯罪发生。同时,继续保持对此类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密切关注犯罪发展趋势,主动研判分析,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稳定。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未成年人和家长,要加强监护和关爱,增强未成年人保护意识;要警惕打着“个性 交友”“童星招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隔空”猥亵的网络侵害;未成年人一旦遭受性侵害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取证,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为有效避免受到不法伤害,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加强监护和关爱,增强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学校和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的监护和关爱,教会未成年人学习掌握应对突发情况和在危险环境下自救和求救的方法。在酒吧、迪厅、营业性歌舞厅等环境复杂的场所,以及外出旅游或夜晚出门时尽量有成年人陪同或结伴出行,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二是警惕不法网络侵害。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 交友”“童星招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隔空”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有蔓延之势。“隔空”猥亵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形态,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具有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广的特点。广大家长要多引导孩子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三是及时报案。未成年人一旦遭受性侵害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取证,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父母要做好对未成年子女的性知识教育
教育子女增强安全自护、自觉守法意识,发现子女出现性意识时,不要担心,不要回避,要进行科学、有效的引导和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编撰各阶段学生使用的相关教材,保证每学期有一定的课时对未成年人进行性教育和性侵害防范教育,应定期组织对包含学校老师在内的教职员工的相关教育、特别是对初任教师、性教育课程授课教师的培训;
父母要加强与子女、教师、教工的沟通,充分了解子女在校的学习环境和表现情况,要和老师积极沟通交流,密切关注孩子的行为,发现孩子存在不良举动、暴力倾向等反常行为,及时寻找造成孩子此种状态的缘由,进而第一时间发现孩子可能出现的问题,以此防范此类侵害案件的发生。
建立合法、科学、有效的办案机制,在依法打击犯罪同时,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劳动人社、消防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影响到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的不良公共娱乐场所、网络宣传环境的监管力度,切实净化未成年人成长外部环境。
做好未成年人特别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排查、统计、教育、收养、保护等工作,提高性教育知识普及、法治教育的宣传的力度和水平,协助办案单位做好涉罪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帮教、疏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