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连续3次高空抛物被判3年
近日,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据最高法相关意见,对故意高空坠物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莫存侥幸心理,向高空抛物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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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男子连续3次高空抛物被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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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老是“全楼买单”?民法典有了全面规定,这种情况将改善
城市里高楼林立,同时也伴随着高空坠物的隐患。这往往伴随着极大的危险性,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此次民法典对“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明确表态,彰显着坚决守护群众头顶安全的立场,法条中明确物业管理方的责任,也有利于减少伤害的发生。
一颗小小的鸡蛋,从十几层楼的高处扔下也能砸破头骨。而在屡屡见诸报端的案例中,被抛出窗外的物品往往比鸡蛋更有杀伤力。
广东一名仅三个月大的女婴,被楼上扔下的苹果砸中头部导致重伤;贵州一个10岁男孩竟从高空抛下一个灭火器,楼下干活的女子被砸身亡;甚至夫妻吵架还玩起了“飞刀”,菜刀、案板飞出窗外……据统计,2016年至2018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结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1200余件,其中近三成案件导致了人员伤亡。
丰台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郭婧芳告诉记者,高空抛物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查明直接侵权人往往十分困难,在民法典出台前,此种行为是依据《侵权责任法》处理。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找不到直接侵权人,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都应承担补偿责任。
此次民法典对这一“连坐条款”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郭婧芳认为,民法典赋予了相关建筑物使用人在先行给予被害人补偿后,可以继续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补偿行为不再是终局,而仅是一种“垫付”,“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将得到改善。
同时,民法典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将公安机关作为查清案件的责任人。郭婧芳认为,这是便于动用侦查手段准确查明侵权人,对其从高空抛物行为从民事赔偿和刑事犯罪两个角度予以处理。
除了事后救济之外,事前的建筑物管理方安全保障义务也被写入民法典。郭婧芳表示,如果物业等管理机构没有履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物业便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这能够促使管理方完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减少悲剧的发生。
(原标题:江苏男子连续3次高空抛物被判3年)
来源:综合央视新闻 网友评论 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