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原局长龚道安被判无期
经审理查明:1999年下半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龚道安利用担任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湖北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重案侦查处处长、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湖北省咸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公安部技术侦察局副局长、局长,上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案件办理、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43万余元。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龚道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龚道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依法应当从严惩处。龚道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去年9月16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龚道安受贿一案。
2021年2月10日消息,龚道安被“双开”。
经查,龚道安丧失政治原则,毫无“四个意识”,背离“两个维护”,参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造成严重政治危害和恶劣政治影响;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使用公车;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违规将有关费用交由下属单位或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龚道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龚道安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0年8月18日消息,龚道安被查。
据官方简历,龚道安生于1964年11月,曾在湖北和公安部任职。2017年6月任上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后任上海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至被查。(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