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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人为拉闸断电 科兴疫苗损失超千万【快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09 10:28:11  浏览次数:151
 11月8日消息,未名医药(002581.SZ)近日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未名”)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厦门未名和潘爱华向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兴”)连带赔偿损失1540.4万元。
遭人为拉闸断电 科兴疫苗损失超千万
 
资料图 图据视觉中国
 
上述事件缘起2018年4月17日,北京科兴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39号的办公楼及厂房的电源,被通过位于同一地址的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配电室的总控开关人为切断,造成北京科兴疫苗产品共计市场价值1540.4万元的损失。
 
电源被人为切断后,北京科兴的控股股东科兴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兴香港”)将未名医药、厦门未名及潘爱华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其后,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20年9月17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认为该起事件起因是厦门未名与科兴香港关于北京科兴控制权存在争议。当时,潘爱华是由厦门未名委派担任的北京科兴董事长。因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厦门未名、潘爱华向北京科兴连带赔偿损失1540.4万。
 
红星资本局了解到,北京科兴由科兴香港、厦门未名合资组建。
 
据未名医药2021年年报,公司曾在2021年11月12日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原因是:科兴香港子公司北京科兴中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兴中维”)在疫苗研发、临床试验过程中将北京科兴的人员、技术、设备等资源不断输送至科兴中维,厦门未名要求科兴香港、科兴中维等连带赔偿北京科兴损失2亿元。
 
就上述断电事件,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未名医药未参与上述断电行为,且非共同侵权人,但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厦门未名的唯一股东是未名医药。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厦门未名不能完整、准确反映与未名医药之间的财务往来,不能证明厦门未名财务独立于本公司,因此,未名医药也应对厦门未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月8日,红星资本局多次致电未名医药证券事务代表,但均被告知其有事外出,截至发稿未有回复。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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