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7日内没完成20多项任务被辞
当事员工袁某2008年入职,于2014年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7月,公司以袁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免去袁某团队长职务。当年9月12日,公司通过邮件向袁某布置任务,要求他在七日内完成。9月20日,公司领导再次通过邮件,对袁某的工作作出安排,认为之前布置的20多项任务,仍有一半需要完成,要求他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9月23日,袁某回复说,这些任务均需团队协作完成,个人根本不可能独立完成。2021年11月12日,公司以袁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后,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袁某与公司自2008年8月起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补发2020年的绩效奖。
庭审中,公司主张袁某违反了《员工手册》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或拒不接受工作分配或调动、指挥”的规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公司将团队工作分配给个人完成不合理
北京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员工手册》中规定了“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或拒不接受工作分配或调动、指挥”的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员工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有无正当理由。法院查明,原告的直属领导在2021年9月12日上午分配给原告20多个任务,并且要求在七日内完成,原告收到任务后也积极回复,并完成部分任务。但在后续任务的沟通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原告也提出“完成任务需要团队,并不是任何同事可以独立完成”的说法。而公司方面并未就任务量及任务性质,个人独立是否能完成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不能单从原告无法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就认定原告拒不服从工作安排。
原告在岗位调整前为团队长,之后出现岗位调整,这也有一个需要适应的过程,被告将原分配给团队的任务分配给原告个人,从主观上来说不能说原告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最终,东城法院判定双方之间在2008年8月至2021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鉴于原告主张的绩效奖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不应滥用工作指示权
案件审理法官李彦宏介绍,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享有工作指示权,也就是可以分配劳动者具体的工作任务,劳动者有义务接受工作指派,并完成工作任务,对于无故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行为,用人单位也有权予以惩戒。但是,用人单位行使惩戒权是有限制的,应该对工作安排的合理性、工作任务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工作任务与劳动者的能力是否相匹配进行证明,否则将造成工作指示权的滥用,甚至使用工管理权成为任意解除的借口。这样的行为结果,于情不容,于理不合,于法无据,必然要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