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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伤霸凌者获判无罪少年申请国赔【快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18 22:38:13  浏览次数:66
 【刺伤霸凌者获判无罪少年申请国赔】湖南吉首少年小蒋因刺伤霸凌者被羁押336天后获判无罪,他申请国家赔偿,吉首市检察院决定赔偿20余万元,小蒋申请复议后,湘西州检察院维持了该赔偿决定。小蒋不服,向湘西州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刺伤霸凌者获判无罪少年申请国赔 湘西中院维持此前赔偿金额
刺伤霸凌者获判无罪少年申请国赔

11月17日,56之窗网从该案代理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王艳涛处获悉,近日法院作出赔偿决定,仍维持此前20余万元的赔偿金额。此外,法院明确了对小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吉首市检察院在小蒋户籍住所地、吉首市第二中学发布相关信息,为小蒋消除影响,吉首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向小蒋赔礼道歉。小蒋关于青春损失、丧失接受教育机会和人身命运轨迹改变等损失的申请,则均被驳回。

王艳涛告诉56之窗网,小蒋爷爷对此结果不满,他们仍坚持要追责办案人员,称将向湖南高院申诉。“原本小蒋成绩优秀,在校期间还获得过荣誉证书,长期错误羁押对他造成了很大伤害,如果没有这些事情,他不会那么早辍学打工。”王艳涛认为,案发时作为未成年人的小蒋经历的是以多欺少的校园霸凌事件,但由于办案机关错误办案,导致小蒋人生轨迹彻底改变,办案机关应对其丧失受教育权及青春损失作出赔偿,同时依法对办案人员进行追责。

获判无罪后,曾申请600万元国家赔偿

2019年5月17日,在湖南吉首二中校园男厕所内,时年不满15周岁的初二少年小蒋遭遇同年级15名学生殴打。混乱中,小蒋掏出了一把提前准备好的折叠刀,刺伤了其中3名围殴他的学生,其中两人为重伤二级,一人为轻微伤。

2019年8月7日,小蒋被刑拘,检方此后提起公诉。2020年7月7日,吉首市法院认定小蒋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公诉机关指控小蒋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同日小蒋被无罪释放。

2020年7月16日,吉首市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2022年10月27日,湘西州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2022年11月9日,湘西州中院准许湘西州检察院撤回抗诉。

2022年12月,小蒋决定申请国家赔偿。他请求吉首市检察院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0余万元,请求原案件承办人向其公开赔礼道歉,为其登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依法启动追责程序,对原故意伤害案件的侦查人员、批捕起诉人员、抗诉人员等进行追责。

吉首市检察院2023年2月10日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该院决定赔偿小蒋人身自由赔偿金137538.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8769.12元(共计20万余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小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小蒋方面不服前述赔偿决定,2023年3月11日向湘西州检察院申请复议。湘西州检察院维持此前赔偿决定,但调整了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每日金额标准,对小蒋国家赔偿金总额调整至2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仍按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0%标准计算,为73397.52元。

此后,小蒋方面向湘西州中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在新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小蒋请求法院要求吉首市检察院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146795.04元;赔偿青春损失、丧失接受教育机会和人生命运轨迹改变等损失赔偿金100万元;赔偿被错误羁押、起诉、抗诉导致亲属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委托辩护律师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共计18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万元。共计600万余元。

2023年8月31日,该案在湘西州中院再次开庭,法院择期作出赔偿决定。

湘西中院维持此前赔偿金额,明确检方赔礼道歉具体方式

11月17日,小蒋代理律师王艳涛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23年10月23日的《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湘西州中院认为,案涉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二、关于小蒋请求的青春损失、丧失接受教育机会和人身命运轨迹改变等损失以及维权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赔偿问题;三、关于对案涉公安、检察等办案人员的追责问题。

法院认为,关于小蒋提出的应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万元的请求,因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属于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情形,故该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次,关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法院认为,赔偿义务机关有关负责人应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本案中,吉首市检察院决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小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未予明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赔偿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及本案实际,决定由吉首市检察院在小蒋户籍住所地、吉首市第二中学发布相关信息,为小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由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向小蒋赔礼道歉。

关于小蒋请求的青春损失、丧失接受教育机会和人身命运轨迹改变等损失以及维权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赔偿问题,法院认为,前述赔偿请求均不属于《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项目,其主张的维权支出费用的具体数额也没有提供证据可以证实。故,前述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对案涉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追责问题,法院认为,对于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是否构成违法,是否应予追责,以及如何追责,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审查范围。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及复议机关对小蒋通过国家赔偿程序启动追责的请求不予审查,并无不当。故,小蒋提出的第六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相关法规,决定如下:维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调整后的吉首检赔决(2023)1号刑事赔偿决定第一项,即: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小蒋人身自由赔偿金146795.04元;二、维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调整后的吉首检赔决(2023)1号刑事赔偿决定第二项,即: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小蒋精神损害抚慰金73397.52元;三、撤销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吉首检赔决(2023)1号刑事赔偿决定第三项,重新决定为: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在小蒋户籍住所地、吉首市第二中学发布相关信息,为小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向小蒋赔礼道歉。驳回小蒋的其他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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